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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名誉主席

赵炎森、彭崇谷、刘声耀、杨慕如、龚远生

首席顾问

杨  锋

顾      问

刘永珍、张湘汉、碧玉萧、杨承大、唐湘麟、谭  雳、王艺光、万梅溪、李鸣剑、毛犊

党支部

书      记:龚远生

副  书 记:章伯勋

组织委员:胡震宇

宣传委员:朱志平

纪检委员:赵术龙

主      席

陈湘衡

副 主 席

罗小玲(女)、韩白圭、李建国、陈继军、刘立新、罗再贻、刘咏资、释唯静(女)、章伯勋

荣誉副主席

唐国庆、杨孟雄、赵术龙、冯峥嵘、田园、廖建军

秘书长

罗小玲(兼)

副秘书长

黄鸣放、谢燕(女)、徐湘萍(女)、董庆国、文斌(女)、曾泊臻、廖育芳(女)、楚国良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小满、马雄辉 、马斌华、文娇平、文斌、左菊林、龙中柱、冯峥嵘、成经满、朱志平、刘立新、刘向阳、刘咏资、李建国、杨孟雄、杨新跃、肖鹂漫、吴伯早、陈文锋、陈继军、陈湘衡、易曙根、罗小玲、罗训青、罗再贻、罗湘龙、周坚桥、周树邦、庞建新、赵术龙、赵勇光、胡震宇、洪梅、徐湘萍、郭国亮、唐卫文、唐江初、唐国庆、黄鸣放、龚远生、章育林、章柏勋、彭炙煜、彭建潮、彭湘乔、董庆国、韩白圭、释唯静、谢燕、雍上漫、廖育芳、廖建军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小满、马雄辉、马斌华、王中术、王启湘、王峰泉、文炎斌、文娇平、文斌、左菊林、龙中柱、龙学军、付桂辉、冯立公、冯峥嵘、成经满、朱志平、刘长庚、刘仁初、刘双林、刘冬元、刘立新、刘亚东、刘向阳、刘迎春、刘尚美、刘咏资、刘学理、刘建铁、李卫东、李占文、李宁路、李建国、杨孟雄、杨高俊、杨新跃、肖鹂漫、吴东林、吴伯早、张胜春、陈义军、陈文锋、陈旭东、陈贡和、陈志元、陈应光、陈继军、陈湘衡、陈新华、易曙根、罗小玲、罗训青、罗再贻、罗湘龙、周坚桥、周树邦、庞建新、赵术龙、赵勇光、胡小华、胡新平、胡震宇、钟于蓝、洪梅、夏利华、徐湘萍、郭国亮、唐卫文、唐江初、唐国庆、黄鸣放、黄道德、龚远生、崔杏花、章育林、章柏勋、章新民、彭志兴、彭炙煜、彭建潮、彭湘乔、董庆国、韩白圭、傅洋、舒继光、释唯静、谢燕、楚国良、雍上漫、廖育芳、廖建军、谭淑芳、谭新华、颜文威


湘潭市诗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湘潭市诗词协会。

第二条  本会为诗词创作和诗词理论研讨,诗词文化传承、推广普及的组织,是由诗人及诗词爱好者和相关诗词组织、团体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艺术标准和政治标准相结合,反映社会生活,讴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湘潭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湘潭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于湖南省湘潭市芙蓉中路6号湘潭市政协办公大楼1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收集整理诗词作品,编辑、印发或协助出版会员个人或团体组织的诗词作品,与国内外诗词组织及诗词爱好者交流。

第七条  主办本会会刊《白石诗苑》。

第八条  到学校、机关、企业、社区、农村等企事业单位开展采风和诗词文化的传承、推广普及活动。

第九条  组织会员开展诗词创作与交流、吟诵比赛与表演、理论探讨与调研,参与国内外诗词联谊活动。

第十条  指导、协调本市诗词组织和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相关的诗词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以诗词文化为桥梁,积极促进和开展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团体、海外侨胞的诗词文化交流。

第十二条  本会依据章程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倡行会员自律。同时,依据本章程维护本会及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所有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须有2首自创的诗词作为入会作品,以验诗词水平。

3、须经1-2名会员的推荐或介绍。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办事机构申请入会并填写相关表格。

2、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会费的收取

1、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2、新入会会员收取会费200(含证件工本费)

3、年满七十周岁的会员,可免交本会会费(含新入会会员)

4、收取会费、工本费必须登记或开出收费凭据。应交会费的会员连续两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全体会员行驶本会权力,下同)。会员代表由本市诗词组织或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其职权为:

1、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同)表决通过,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聘任和停止聘任名誉主席、顾问。

3、授权主席团研究、议决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授权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名誉副主席的设置和产生。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主席团议事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法人、名誉主席、顾问。

1、原则上本会主席担任法人,特殊情况可由主席授权秘书长或者党支部书记担任协会法人。

2、名誉主席、顾问由本市或本会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名老诗人担任。

3、名誉主席、顾问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会员大会报告,以书面形式函请、聘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提名本会副秘书长人选或推荐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交主席团审批决定。   

2、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指导、协调本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4、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会费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该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项目和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5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湘潭市诗词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办公会决定。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会须经主席团办公会民主决策事项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的支出;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五、民主决策会议由秘书长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六、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会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主席团会议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八、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湘潭市诗词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会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本会工作正常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修改章程;兴办经济实体;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撤换、罢免;接受捐赠以及本会的重大活动等。

二、上述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由主席团会议研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施行。

三、本会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含行政职能部门授权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日常性管理事务由秘书长(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在本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章程规定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湘潭市诗词协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本会秘书长负责办理。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本会应出具本会会长签名的认捐书;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赠者。

四、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酌情处理。

六、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湘潭市诗词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为规范本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对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五项制度,履行好权力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本会设立“先进单位(团体)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奖,每五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五、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湘潭市诗词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现金、票据、帐目的管理以及依法纳税工作。

(二)秘书长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完全。

(六)按规定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二、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本会会长审议核定。

三、本会人员补贴及福利

(一)本会专职人员的补贴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补贴福利由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补贴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补贴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兼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协会领取薪金。

四、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五、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核定。

六、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核定。

八、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挂靠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混管。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